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1588号
原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紫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74861158R。
法定代表人:王秀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晏,男,汉族,1958年11月7日出生,住紫阳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安,陕西省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53年6月26日出生,住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县建司家属区,现住紫阳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普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彭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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