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4418号
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负责人:申晓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军,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
负责人:王连银。
被告: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西乡金海路碧海中心区西乡商会大厦1801。
法定代表人:王珊,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梓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原告湖南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甜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