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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581执740号
***、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史某某:
***与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史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做出(2020)陕05民终90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389148元,并自2014年7月8日起按年息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史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652元,减半收取4326元,由被告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史某某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史某某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史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韩城市宏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史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二0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