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81民初4026号
原告:*苏*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住所地*阴市XX。
主要责任人:高克俭,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苏*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阴市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阴市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阴市澄商互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阴市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苏省*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云海,*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苏省*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云海,*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女,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
原告*苏*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以下简称华士支行)诉被告*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华公司)、*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阴市澄商互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士支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豪华公司,借款本金18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贷款年利率为7.038%,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再上浮50%;截至2017年6月30日,豪华公司结欠华士支行借款本金185万元,利息197655.43元。
2、人的担保情况:友邦公司、澄商公司分别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华士支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与***、***与***分别为上述主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额185万元向华士支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保证期间均为2年,自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2017年8月4日,华士支行向豪华公司催收债权并邮寄了催收通知书,同日,华士支行要求友邦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并邮寄了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请求法院判决:
1、判令豪华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197655.43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以本金18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038%上浮50%计收至实际给付之日);
2、判令友邦公司、澄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8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豪华公司、友邦公司、澄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豪华公司、友邦公司、澄商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为豪华公司向华士支行借款185万元提供担保是事实。根据借款合同,豪华公司借款期限是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11月19日,根据**、***出具的承诺书,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间为2年,自2016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9日,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华士支行未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免除保证责任。据此,请求法庭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华士支行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承诺书、利息清单、催收通知书、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本案已超过保证期间因此其免除保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及于所有保证人,故**、***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豪华公司、友邦公司、澄商公司、***、***未到庭答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苏*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借款本金185万元,利息197655.43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038%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阴市澄商互助服务有限公司对*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8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80元(*苏*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已预交,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阴市豪华装饰有限公司、*阴友邦聚氨酯有限公司、*阴市澄商互助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诸国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