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448号
原告:***,男,1976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贵,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鸿天创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028540。
被告:***,女,1983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鸿天创兴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余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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