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6613号
原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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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长垣市某某中心(曾用名:长垣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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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系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垣市某某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35304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12539由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多余22765元,予以退回。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