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

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海南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0105民初3827号 原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信息大楼2105-2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355811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1号寰岛大厦紫东阁3D-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8MA5TUKX9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海南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14000元及利息17791.5元(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714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6月22日,应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731791.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五源河公寓三期H区项目底宽110kV高压线迁改(旁路过渡)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五源河公寓三期H区项目底宽内110KV高压线迁改(旁路过渡)工程,合同价为综合总价包干方式,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1190000元。本工程总施工工期为25天,开工日期为2021年8月9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2日。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76000元为预付款。待本工程基础设施完工并单边送电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合同价款的80%,工程完工后,经海口供电局验收合格并双线送电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剩余20%。2021年8月9日原告进场施工,因文昌卫星发射不可抗力事宜,海口地区不允许停电施工,故相应进行延期,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施工完毕,同月该工程已通过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验收通过且投入通电使用,2021年10月,原告制作结算书交由被告进行剩余付款,也即是除去被告已支付的476000元外,被告尚剩余1190000-476000=7140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并且应当从2021年1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791.5元(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714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6月22日,应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准如所请。 被告海南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五源河公寓第三期施工承包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先提交发票,原告需向被告提交发票,由被告公司审核后再向原告结算,原告未向被告提交发票有效的发票。因此被告付款条件未达成,有权拒绝向原告付款。二、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原告未向被告提供有效的发票,双方的付款条件未达成,因此被告不构成违约,所以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五源河公寓三期H区项目底宽110kV高压线迁改(旁路过渡)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五源河公寓三期H区项目底宽内110KV高压线迁改(旁路过渡)工程,合同价为综合总价包干方式,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1190000元。本工程总施工工期为25天,开工日期为2021年8月9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2日。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76000元为预付款。待本工程基础设施完工并单边送电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合同价款的80%,工程完工后,经海口供电局验收合格并双线送电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剩余20%。2021年8月9日原告进场施工,因文昌卫星发射不可抗力事宜,海口地区不允许停电施工,故相应进行延期,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施工完毕,同月该工程已通过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验收通过且投入通电使用,2021年10月,原告制作结算书交由被告进行剩余付款。被告仅支付476000元,被告尚剩余1190000-476000=7140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遂成讼。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予以准许并作出(2022)琼0105民初382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费4179元。 上述事实有《五源河公寓三期H区项目底宽110kV高压线迁改(旁路过渡)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五源河公寓三期H区项目底宽110kV高压线迁改(旁路过渡)工程《结算书》、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五源河公寓三期H区项目底宽内11OKV高压线迁改(旁路过渡)工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2021年8月9日,原告进场施工,并于2021年9月29日施工完毕,同月该工程已通过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验收通过且投入通电使用,2021年10月,原告制作结算书交由被告进行剩余付款,被告仅支付476000元,被告尚剩余1190000-476000=7140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不能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被告以原告以未开具发票作为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14000元及利息17791.5元(以工程款714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支付714000元; 二、被告海南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工程款714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5元,保全申请费4179元,由被告海南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