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2民辖8号 异议人: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德庆普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在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执行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拉孜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拉孜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 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异议称:申请人与仁增、***等23人债权均为普通债权,且均在拉孜县法院执行过程中,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分配权,申请人有权依法参与分配。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现有员额法官八名,均已参与审理本案民事、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无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故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由于拉孜县人民法院现有员额法官不足,不能组成合议庭,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