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13民初11568号
原告:某集团公司。
被告:某建设公司。
原告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自成立之日即1996年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查阅;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提供自成立之日即1996年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自被告成立至今,原告始终为被告股东,目前持有被告1.94%股权。被告成立于1996年2月2日,成立时公司名称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原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800万元,占股80%。之后,被告经过一系列股权变动,原告始终为被告股东。截至起诉之日,原告仍持有被告1.94%股权。二、原告股权被不断稀释,行使股东权利出现障碍。2002年后,被告注册资本持续增加,但原告未再增资导致股权被不断稀释,由成立时控股股东地位变为目前仅持股1.94%,且行使股东权利出现各种障碍。主要体现在:被告长期不向原告通报公司经营情况;自2009年以来长期未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长期拒不配合原告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长期拒不配合办理原告派驻被告的董、监事人选变更;长期未通知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股东权益。三、原告已书面请求查阅被告会计账簿,但被告拖延阻碍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损害原告股东权益。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于2023年9月4日向被告送达《关于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的函》,书面请求查阅被告自成立之日即1996年2月2日起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公司银行账号信息、资产清单、资产产权及使用权凭证、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的批准文件等),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未予回应。综上,被告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原告为行使股东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建设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某建设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2日,成立时名称为某建筑工程公司,股东为某集团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后某建筑工程公司更名为现名称,某集团公司一直是该公司股东。
2023年9月5日,某集团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注册地邮寄《关于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的函》,该函载明:我集团公司系北京市国资委辖属国有独资公司,亦为你公司合法股东之一。你公司作为我集团公司的参股企业,长期未向我集团公司通报经营情况,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资料,且自2009年以来长期未向公司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长期拒不办理我集团公司派驻你公司的董、监事人选变更,长期未通知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致使我集团公司各种途径均无法了解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严重侵害我集团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及其他股东权益。为此,我集团公司曾多次与你公司进行联系,但你公司均不予理睬,故我集团公司通过“天眼查”等公开渠道设法获得你公司相关资料,根据你公司历年的年检报告,你公司从2009年到2013年存在连续五年盈利的可能性,而这期间均未向我集团公司分配利润;虽然年检报告中明确经营情况表中“财务数据源自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但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并经第三方机构审计不得而知;自2014年3月1日起企业年检制度取消,我集团公司也无法从公开渠道取得你公司的部分财务数据。对此,我集团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10月8日、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2月5日三次致函你公司,2023年4月向你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你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提供你公司各类会议及财务类资料,并配合办理产权登记,但截至目前,仍未收到你公司任何回复。为维护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现我集团公司要求查阅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在内的如下资料:1、查阅、复制你公司自成立之日即1996年2月2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2.查阅、复制你公司自成立之日即1996年2月2日起至今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公司银行账号信息、资产清单、资产产权及使用权凭证、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的批准文件等)、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及余额。3.查阅、复制你公司自成立之日即1996年2月2日起至今的各年度审计报告、历次股东变动时前一月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历次增资凭证及验资报告。请你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将上述资料发送至我集团公司相关人员。
该邮件的收件人为***,邮件显示已签收。
某建设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为监事会主席。
某集团公司表示,并未收到某建设公司的回函。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地点为某集团公司的注册地,即北京市某地。查阅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某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某集团公司作为某建设公司公司的股东,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某集团公司已通过邮件的方式向某建设公司发送行使知情权的通知,某建设公司未在十五日内进行答复,可以认定某集团公司已经履行通知的前置程序。某集团公司有权查阅某建设公司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996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备好于原告某集团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供原告某集团公司查阅,查阅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某建设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