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中南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终3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8月3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积孝,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55077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中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南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5703018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蟠龙山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14226461-8。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凯立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中南置业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免、减、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故不予准许。本院向***发出催费通知,但其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杰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景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