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223民初4282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
原告:***,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
原告:许玉珍,女,194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
原告:许福泉,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薛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潭,系公司律师。
原告***、***、许玉珍、许福泉与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玉珍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敏、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李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玉珍、许福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损毁原告及家族祖坟予以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9.6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8日,被告与南陵县家发镇人民政府签订南陵县漳河茶林山河李桥撒洪沟治理工程项目合同,原向阳一桥改建工程拆旧建新,被告明知政府征用土地红线是原向阳一桥西侧的位置,土地征用补偿归向阳组村民李富生所有。该工程由项目经理徐涛委托联系人张团军组织施工,被告施工需要大量土方,为了自己的利益,私自挪动政府土地征用红线,往东侧十几米,把新建一桥正对准了原告许氏的老坟山。未经协商及通告,盲目施工,擅自挖毁许氏祖坟山。原告后经其他族人通知得知此事与2018年3月18日联系家发镇镇茶林村委会人员来施工现场,经查看至少有二到三座祖坟被推平移走另有部分被不同程度损坏。后经协商、调解,被告将损毁坟墓用石片保护,并承诺不再挖了。但是2018年清明节原告家族成员上坟祭拜时发现大面积祖坟被挖走,令原告十分不满和心存忌讳,特别是自被告擅自挖掉原告及族坟地后,原告及家族人员接二连三地生病或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原告精神状况十分不佳,无论被告是否有意都要为此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民事侵权责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曾在(2019)皖0223民初2780号案件中就该事件起诉过我司,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仅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其他劝人未放弃权利或让渡***。本次起诉中,新增的原告人员系之前案件中的证人,且与前案中原告提交的委托书中数十名委托成员无法对应,故我方认为其主体不适格;2.原告诉请的事实与理由不属实,项目施工过程中并无损毁原告祖坟之事,不仅如此,我公司还出资修砌围栏进行加固保护,该项目仅涉及到坟地周边几条小道路,与该坟无关;3.原告并非向阳村民组村民,在涉案处无地、无房,且针对该祖坟亦多年没有进行祭拜,涉案地周边土地归属为向阳村居民李德清、李象来、李富生所有,并且已经进行过征地赔偿,亦与原告无关;4.施工前,当地政府、村委会及项目人员曾联系原告几番协商,希望原告能将涉案的坟墓进行迁移,以便施工,但原告借机牟利要求将无关坟墓全部迁移至小华山,原告祖坟未迁的责任应由其独自承担;5.涉案地地处政府规划得征收红线范围内,我公司进行施工并对原告的祖坟加以保护,已尽到所有的义务,符合政策和施工要求;6.原告提到的祖坟被挖并非事实,原告无法明确举证这证明祖坟被挖的现场状况及破坏情况,且原告在诉状中对于被损坏的数量亦无法明确,原告无法证实被损毁的祖坟埋葬的主人以及其与原告之间的关系;7.所谓的不良后果当属鬼神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因果关系。综上,我司认为不应承担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即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南陵县漳河茶林山河(李桥撒洪沟治理)工程项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南陵县家发镇茶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确实误挖钱家桥许氏老坟园,被告虽也提交了该村委会的证明,但该证明仅能证实,在对向阳组的桥梁进行施工过程中,因许氏家族成员不同意仅迁一座坟,为了不影响施工,在不影响老坟的情况下将桥头一块山头土挖了,即对于双方都确认这一老坟被告未实施损坏行为并进行了相应的防护。原告主张的被毁损的祖坟大多没有墓碑等明显标识,结合被告施工时在附近取土已经村委会证明,可以认定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毁损了原告的部分祖坟。
还查明,四原告系许氏族人,其家中长辈安葬于茶林向阳许氏老坟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称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南陵县家发镇茶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承诺书、照片以及被告提交的南陵县家发镇茶林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等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四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额为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曾以其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本次诉讼中,除四原告外的许氏家族其余成员已书面承诺放弃主张权利,且被告答辩也称当地政府、村委会及项目人员曾联系原告几番协商,希望原告能将涉案的坟墓进行迁移,以便施工,可见,案涉施工范围所涉及祖坟系原告家族所有,在其他权利人已经书面放弃权利时,四原告提起诉讼,其主体资格适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毁损祖坟的具体数字,相应的祖坟的原状原告也无法证实,恢复原状已无可能,被告应对原告予以赔偿。综合坟中主人所葬年代较远、四原告与所葬人员亲属关系紧密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6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许玉珍、许福泉6000元。
二、驳回原告***、***、许玉珍、许福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许玉珍、许福泉负担1000元,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若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全、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