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23民初31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OMXM7956。
法定代表人:乔亚楠。
被告: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3MA0MY2KPX1。
负责人:孙竞。
被告:杨树,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杨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8元,(原告***缓交),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赵   辉
人民陪审员 候 存 季
人民陪审员 呼日勒陶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   晶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