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2民初19569号
原告:云南万利建筑钢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易门陶瓷特色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MA6K3J274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虹山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20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万利建筑钢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云南万利建筑钢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云南万利建筑钢品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万利建筑钢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