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02民初1237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C2-4地块汇金城市商业广场写字楼第七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35380C。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虹山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20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以撤诉方式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