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110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生,住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南天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中兴新业港****楼**301。
法定代表人:王明祖,系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汉干区凯旋路**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吴光洪,系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红珊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西路******>
法定代表人:罗素珊,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德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红珊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5元,减半收取计5,6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思凤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杏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