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展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展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3102号 原告:***,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山东展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二村。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展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阴新城路与新华路交汇安泰国贸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类维虎,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 被告:沂南县阳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振兴路政务服务中心12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展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展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阳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