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执132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诗境画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MA1NU14X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14319878XN。
法定代表人:***。
依据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杭仲01调字第2371号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诗境画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288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7293元。执行中查明,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在申请仲裁时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完成,该院以(2023)浙0105执保244号案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保全。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杭州市拱墅区,本案财产保全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完成,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亦办理过相同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保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仲裁委员会(2022)杭仲01调字第2371号调解书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