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蓬盛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黑0502执48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蓬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穆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的一处房产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产权人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的一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迎新二道街5号1栋1层的仓储房屋(产权证号:外00003111,建筑面积335.3平方米,档案号:11100127559),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志新
书记员  王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