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河北换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5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换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又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薛志刚 审判员 王 肖
书记员 端伟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