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486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RPF472。
法定代表人:**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8183666XP。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