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486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RPF472。 法定代表人:**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8183666XP。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三荣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