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安世冠门窗经营部、安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2827号
原告:临安世冠门窗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北秀苑2-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5MA28MF3Y60。
责任人:夏战军。
被告:安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西二环路1号前城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8506379Y。
法定代表人:权循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世冠门窗经营部诉被告安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世冠门窗经营部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世冠门窗经营部以被告安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安世冠门窗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毕利民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慧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