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5049号
原告:**前,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西二环路1号前城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玉兰大道777号双赢大厦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前与被告安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4307.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原告购买的责任限额为334307.9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6111919202200263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4307.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