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4978号之三
申请人:天津源泰景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江路东侧恒盛大厦2-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NHDH53。
法定代表人:张凯,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星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9636764N。
法定代表人:张文涛,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9991.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 敬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宏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