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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10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工业园区月伦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57535723P。
法定代表人:王笑东。
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782ME0192357R。
法定代表人:陶良忠。
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782MF40951874。
法定代表人:陶良忠。
申请执行人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特133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等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1617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下西陶村民委员会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104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虞啸安
审判员项孟进
审判员陈怀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