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市区西八家户路利林建材销售部、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4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西八家户路利林建材销售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768号博雅文轩小区G15栋2层3单元204室。
经营者:***,该销售部业主。
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后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家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29974.06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