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82民初3081号
原告:南京圣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贵,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坛***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敖大,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圣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金坛***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圣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圣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亚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姬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