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恢3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奇净洁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4262217H,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申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53812789X,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奇净洁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282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申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奇净洁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234912元及相应的利息(以234912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申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案件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6月23日、27日,8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之财产信息。
三、2022年6月14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四、2022年8月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为2698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执行费942元,尚未执行到位。
2022年10月2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申请财务审计、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