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45号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组织机构代码:MA3NYPWX-O。
被申请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组织机构代码:72016728-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21)鲁1403诉前调1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鸣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新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