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81民初8144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达,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云梨路1911号。
法定代表人:严建荣,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成,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华,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陈营,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路桥公司)、第三人陈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达,被告四通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成、张爱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通路桥公司立即支付建设工程款695480元及利息(以695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四通路桥公司负担。诉讼中,***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716560元,具体为:(1)已结算的工程尾款136084元;(2)双方已确认的工程20项,计425480元;(3)双方已确认的工程误工期2个月,但尚未确定款项数额,暂主张6万元(待鉴定后确定);(4)未结算的工程项目顶管6个,每个10640元,计63840元;(5)未结算的工程土方款,暂主张10076元(待鉴定后确定);(6)点工70个,每工300元,计21000元;(7)梯子款8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初,四通路桥公司承包新沂××辅道雨污水管及桥梁施工工程。2019年6月12日,四通路桥公司项目负责人陈营代表四通路桥公司与***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四通路桥公司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2020年5月,工程竣工后,四通路桥公司仅与***结算了部分工程款并支付部分,对剩余工程款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虽经草桥镇人民政府协调,四通路桥公司依然拖欠未付。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四通路桥公司辩称,四通路桥公司承包新沂市××工程,在2019年6月12日、2020年4月5日分别与***、孙卫卫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孙卫卫进场施工。2021年6月20日,双方对***施工的全部内容进行结算,2020年7月18日形成的结算单上数据为911284.5元,后针对结算清单中所报的数据对现场重新测量,经审核,四通路桥公司认为是工程款为857200元,该款已付清。***主张存在未结算的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2日,陈营(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新沂市××的劳务承包给乙方;根据管道型号对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检查井的单价作出约定;工作内容包括机械开挖、下管、回填、污水管连接,管道所涉及的机械、人工及施工工具包含在价格里;就工程量的确认和施工验收约定,以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方式为准,具体工程量需由项目经理、技术管理人员、预算人员确认的为准。四通路桥公司陈述,陈营是四通路桥公司就涉案工程临时聘用的管理人,系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表示不清楚陈营与四通路桥公司的关系。
2020年4月5日,孙晨(甲方)与孙卫卫(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内容如下:“兹有新沂市××桥面铺装工程,现将此项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交由乙方完成,双方在友好、公平的环境下订立本合同:1、四眼桥桥面铺装及桥头搭板之所有材料均由甲方提供,乙方仅负责钢筋制作和安装、混凝土浇筑(包括模板);2、铺装完成后即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一万捌仟元整。”孙晨、陈壮壮到庭陈述其并非四通路桥公司人员,是陈营聘请在工地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胡建光系邵店工地的技术人员,草桥工地出现问题时到场解决,工资均系陈营发放。
***提交首部标注为“2020.6.20晴33℃孙卫卫合同内工程结算”清单一张(以下简称2020年6月20日结算单),其上载明八项费用,分别为1、桥头砼费用为1004.5元;2、桥面铺装费用即合同价款18000元;3、检查井项目:雨水管483480元(600㎜234m×140=32760、800㎜578m×160=92480、1000㎜892m×180=160560、1200㎜522m×200=104400、1500㎜424m×220=93280);检查井114950元(1000㎜11×750=8250、1250㎜20×900=18000、1500㎜16×1100=17600、150××××****×1100=15400、180××××****×1500=16500、1650×16509×1300=11700、2200×22005×2000=10000、2630×26305×3500=17500);4、污水管150900元(DN4001414m×60=84840元、DN5001101m×60=66060元);5、污水井52950元(1000㎜49×750=36750、1250㎜18×900=16200);6、四眼桥抽水12000元(10天×6人次×200元);7、抹面人工8000元(见签字单确定);8、浆砌片石400方,计70000元。陈壮壮在该清单下方签名、捺印,胡建光在该清单下方签名,孙卫卫在该清单下方签署“暂定合同内孙武(孙卫卫)”。双方均认可孙卫卫是***的儿子,在涉案工地代表***。
2020年7月18日,孙晨(甲方)与***(乙方)签订《草桥镇××辅道雨污水管及××桥梁施工结算清单》载明内容如下:“乙方所在新沂市××工程进行雨污水管道施工,合同内累计工程款。玖拾壹万壹仟贰佰捌拾肆点伍元(911284.5元)(以2020年6月20日工程结算单为准。)截止2020年7月18日已付工程款。伍拾柒万伍仟贰佰元整(575200元),剩余工程款叁拾叁万陆仟零捌拾肆元(336084元)本次甲方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剩余工程款壹拾叁万陆仟零捌拾肆元(136084元)于中秋节之前全部结清。备注:(××抽水及护坡及污水井价格双方有争议待后续商谈。)(合同内外:以事实为依据继续结算。)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镇政府备案一份。”
***向本院提交16项清单一份,载明内容如下:“1.护坡倒一面(无底板)。2.波纹管27道。3.护坡抹面(价格有异议)。4.抽水加班(价格有异议)。5.超市门口拖拉管井两个(价格未定)挖机挖土方6天。6.八字出水口(东头一个)由于老板、监理意见不统一,导致返工一次。7.××桥搭板钢筋由于沉降缝变更,截、绑扎。8.项目部路口挡墙。9.××桥桥面铺装上部30㎝厚砼路面(含两端搭板)。10.××桥桥头站墙砼破碎(共两次,一次施工队,一次陈帅,1400元)。11.××桥梁板安装时车应将预埋筋整理到位,后由施工队完成,暂定1400元。12.××桥桩基填土打夯(5个人工)挖机配合。13.××桥下与老涵结合部位砌砖墙,尺寸待现场测量。14.误工补偿(孙经理确定)。15.检查井价格与污水管单价相互补偿,不该更改单价,应以合同为准。16.预制污水井吊装费用。”该清单下方为胡建光、陈壮签名。***陈述,其多次要求按照2020年7月18日结算清单继续结算,故四通路桥公司安排陈壮壮、胡建光在工地项目部为***列明16项未结算清单,并签名。***据此主张其施工项目系分项施工,分项结算。对于16项清单与前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不一致,孙晨表示***与陈营签订前述《劳务分包合同》后进场,施工中发现出现《劳务分包合同》外的工程需要施工,故与***协商,其愿意施工就由其施工。
***提交的《苏州四通公司新沂××工程量未结算分析表》列明21项,具体如下:1.护坡、倒一面,价格为39m³×180m³=7020元,备注为成品之前李工安排。2.锅炉波纹管27道,价格为27×120×7m/道=22680元。3.抹面、打水、平场地、刷坡,价格为累计:49大工×260元/工=12740元、24壮工×180元/工=4320元,备注为有技术员签单。4.夜抽水加班,价格为32工×260元/工=8320元,备注为有技术员签单,夜一工为2工(3、4两项支付8000元,差价为17380元)。5.超市门口顶管井、KTV门口顶管井各一个,价格为:4大工×260元/工×8天=8320元、2小工×150元/工×8天=2400元、挖机220元/小时×8小时×6天=10560元,备注为8m深,塌方,高铁两端各2个,羊肉馆各一个另计。6.八字出水口,路北西头一个,路南东头一个,价格为5000元/个×4个=20000元+5000元,备注为路南东头李工安排一次,经理安排一次,陈总安排一次,镇里安排一次(领导对口朝向问题意见不统一)。7.××桥搭板钢筋沉降缝变更,价格为1300元。8.××桥桥面铺装,含塔板,价格为4000元,备注为30㎝厚,支撑、浇筑、模板、收光。9.项目部路口挡墙17m长×1.5m高,价格为3200元,备注为人工转运材料、砌墙、内外粉(鸡场阻工,让项目部帮建围墙)。10.××桥桥头战墙砼破碎,价格为1400元,备注为,共两次,我方一次,陈帅安排一次1400元。11.××桥梁板安装应当将预埋筋送到位,由施工队完成,价格为1400元,备注为暂定。12.××桥桩基础打夯,挖机配合,价格为5人工×260元/工=1300元,备注为含材料转运。13.××桥下结合部位砌砖墙、尺寸现场测量,价格为4000。14.雨水井与污水井不该更改价格,履约合同,价格为53900,备注为项目部单方改变井价格(支付71100元,合同价125000元)差价53900元。15.预制污水井吊装费,价格为1000元/个×67个=67000元,备注为挖机配合3个工人,找平垫层、钢筋、挖机下井找正、塞管、堵管口。16.项目部要求上搅拌站打砼,价格为138天×5000元/天=69000元,运费1000元/趟×4趟=4000元,叉车费600元,备注为工人砌机腿墙水池3大工×260元/工=3120元,小工2×150元/工×4天=1200元,机修工4天×400元/天=1600元。17.污水管,所有垫层,材料、波纹管油料场,转运至现场,价格为20×2515m=51500元,备注为当初项目部承诺所有材料由项目部转至现场。18.所有污水井、雨水井材料转至现场,价格为200元/个×160个=32000元,备注为沙、水泥、砖用自卸三轮车。19.各种井盖专用,安装污水井100元/个,雨水井200元/个,井盖(锁口),价格为100×67=6700+200×91=18200=24900元。20.卸预制井,桥梁钢筋转运,价格为卸井用挖机600元×7车=4620元,备注为每次拉来10个,挖机跟车卸,没车使用挖机3小时。21.误工补偿,由于项目部不协调不力造成我方人员,机械零碎误工2月,价格为空白,备注为与孙经理协商确定。该表共两页,每页下方均载明:“以上工程明细属实,具体工程款由孙晨经理确定。工程项目部技术员胡建光21.1.4”。***与四通路桥公司均认可上述未结算分析表系在草桥镇政府的协调下形成,经与草桥镇政府调查相关情况,草桥镇政府表示无调解材料,因搬办公室不慎丢失,具体情况是镇政府组织协调,现场人员***、胡建光、孙晨、孙耀全、孙伟现场协调,工程分析表由孙晨安排胡建光现场核实,无疑问后孙晨说没有问题你可以给签字,具体工程款由孙晨经理确认。
编号为201911-03的计价证书汇总表及工程进度报表记载,四通路桥公司承包的新沂市××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道路、土方、雨水、污水、桥梁及涵洞、信息工程、交通,***据此主张其施工部分为土方、污水、桥梁及涵洞,四通路桥公司对其土方未予计价。
***提交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期间12张签单,具体为:2020年3月15日,胡建光开具“今开到草桥××闸工地、打水、刷坡、平整场地等3工,夜里看工地1个(看水泵、水泥、拌合机等)”。2020年3月16日,胡建光开具“今开到草桥××闸工地、搜缝、砼护坡3个大工、2个壮工夜里看工地1个(水泥、水泵、拌合机等)”。2020年3月17日,胡建光开具“今开到草桥××桥工地、打水、砼护坡3个大工、2个小工夜里看工地1个(水泥水泵、拌合机等)”。2020年3月18日,胡建光开具“今开到草桥工地、打水、刷坡、砼护坡3个大工、2个小工80元买竹梯子.夜里看工地1个”。2020年3月19日,胡建光开具“今开到草桥工地××桥刷坡、砼护坡3个大工、2个小工,夜里看工地1个”。2020年3月20日,胡建光开具“今开到草桥工地刷坡、打水、砼护坡、4个大工(其中1个10.30到)2个小工,夜里看工地打水1个”。2020年3月21日,胡建光开具“今开到草桥工地、打水、砼护坡4个大工,2个壮工搬值钢筋.向上翻土.夜里看工地打水1个”。2020年3月22日,胡建光开具“今开到草桥工地、4个大工、2个壮工干活夜里看工地打水1个”。2020年3月23日,戴东胜开具“今开到草桥××桥、护坡(砼)打水3个大工、2个壮工夜里看工地打水1个”。2020年3月24日,戴东胜开具“今开到草桥××桥打水、护坡4个大工、2个壮工夜里看场地打水1个”。2020年3月28日,戴东胜开具“今开到草桥××桥打水、砼护坡、切缝4个大工,2个壮工夜里看工地打水1个”。2020年3月29日,戴东胜开具“今开到草桥××砼护坡4个大工、2个壮工夜里看工地打水这个人搬家(棚子)加班1人”。
四通路桥公司抗辩已支付涉案工程款857200元,***不予认可,认为2020年7月18日的《草桥镇××施工结算清单》系对部分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款为911284.5元,四通路桥公司已支付775200元,尚欠136084元。根据四通路桥公司提交的支款单记载:2019年8月8日付孙卫卫2万元,2019年8月22日付孙卫卫3万元,2019年8月31日付孙卫卫5000元,2019年9月13日付孙卫卫4万元(3万元+1万元),2019年10月27日付孙卫卫8万元,2019年11月24日付***1万元,2019年12月2日付孙卫卫13万元,2019年12月19日付***500元,2020年3月16日付***2000元,2020年4月7日付***3000元,2020年4月10日付***1000元,2020年4月24日付***1500元,2020年4月29日付***1000元,2020年7月18日付孙卫卫20万元,2020年10月30日付***5万元(付至***妻子李佰英账户);2021年2月10日经草桥镇政府转交***32000元。上述支款单合计606000元。另外,上述支款单记载会计为贺善生,贺善生系陈营聘请人员。
诉讼中,经***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苏0381民初8144号民事裁定,冻结四通路桥公司在新沂市人民政府(财政所)的工程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为此,***支出保全费4020元。
本院认为,涉案《劳务分包合同》系陈营与***签订,四通路桥公司陈述陈营系其单位聘请的项目负责人,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障保险及工资发放记录,另外结合涉案工地现场负责人孙晨,参与结算人员陈壮壮、胡建光,会计贺善生均系陈营聘请人员,工资均由陈营发放,故陈营与四通路桥公司就涉案工程应系挂靠关系或违法分包关系。因四通路桥公司否认,且陈营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故本院无法进一步查明双方属于何种法律关系。陈营将涉案劳务工程分包给***,因陈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与***之间就涉案工程成立的劳务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虽系无效,但***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已投入使用,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部分结算,因四通路桥公司在本案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工程款,故四通路桥公司应向***支付相应工程款。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于2020年7月18日结算完毕。根据2020年7月18日结算清单记载的备注内容可知,陈营与***之间还存在××桥抽水、护坡、污水井价格方面的争议,另外,21项未结算分析表形成时间在四通路桥公司主张的结算日期之后,且该21项列表首部注明“苏州四通公司新沂311国道草桥段工程量未结算分析表”,系加粗加大字体,故***的施工范围除了2019年6月12日《劳务分包合同》、2020年4月5日《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之外,还存在其他工程量争议,故本院对四通路桥公司抗辩工程在2020年7月18日已结算完毕不予采信。
关于***劳务工程款的数额。2021年1月4日的21项清单不仅列明了未结算的工程名称,还列明了工程的对应价格及备注内容,且该清单形成时项目经理孙晨、草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均在场,在胡建光确认工程明细后,孙晨并未提出异议,结合胡建光在2020年6月20日进行了合同内工程的结算,孙晨到庭亦未提出21项清单列明的工程款存在的问题,故本院对该21项清单列明的价格予以采信。经核算,前20项工程款合计423400元。因第21项并未列明误工人数、机械误工的数量、误工计算标准,且***未提交对应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此项鉴定的申请未予启动。
对于***主张的工程土方款,***认为其进行管道施工需要开挖土方,因发包方给四通路桥公司增加了土方量,但***的工程款中并未增加土方工程款的计算。根据2019年6月12日《劳务分包合同》记载,***的施工范围包含机械开挖、回填,双方对工程价款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并未对土方部分进行单独约定,故本院对***提出的对土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
对于***主张的顶管工程款在上述21项清单的第5项已列明,***未提交证据证实该项主张非重复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70个点工的款项,结合***提交的戴东胜、胡建光开具的签单记载,施工内容基本为砼护坡、打水、刷坡、看工地,该部分款项在上述21项清单的第3、4项中已列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梯子款80元有胡建光开具的2020年3月18日签单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的工程款数额为1334764.5元(911284.5元+423400元+80元)。
四通路桥公司抗辩已支付***工程款857200元,***不予认可,根据2020年7月18日结算清单记载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及四通路桥公司提供的2020年7月18日之后的付款凭证,经核算***已收取工程款数额为857200元(2020年7月18日前的575200元+2020年7月18日的20万元+2020年10月30日的5万元+2021年2月10日的32000元)。扣除***已收取工程款,四通路桥公司尚需支付477564.5元(1334764.5元-857200元)。对于***主张的利息,本院支持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77564.5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82元,保全费4020元,计9402元,由***负担2262元,由江苏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会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旖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