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执202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志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暮云工业园南湖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小圆盘路(中国工商银行常德阳明支行旁)。
法定代表人:牟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汉寿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南郊社区鸿运街西头二幢201号。
负责人:张胜春,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志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汉寿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志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汉寿县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2执20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绍初
审判员 颜克新
审判员 代学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童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