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

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723财保22号 申请人: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群星居委会六组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涔南镇东田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社区小圆盘路(中国工商银行常德阳明支行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黄泥居委会八组08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人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湖***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湖***建设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澧县荣友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