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5357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XXXXXXX。
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文娟。
委托代理人:鲍丹。
原告***诉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一致为由于2020年 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 四日
书 记 员 杜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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