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6176号
 
原告:***。
被告:西安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西安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58.5元由本院退回。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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