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187号
申请人:郑州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楚堂村天地人面粉厂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0WW858T。
法定代表人:赵东伟,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行云路清水湾假日酒店院内二楼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404093G。
法定代表人:张山修。
被申请人: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6号马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用房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04489Y。
法定代表人:李爱国。
申请人郑州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25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68014.16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