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财保201号
申请人:山东成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金色嘉苑33号楼门头房西一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杰,嘉祥护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嘉祥护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驻地。
主任:杜涛。
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的应收工程款1060993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的应收工程款106099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成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