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7执5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贺敖喜,该公司董事长。
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申请执行,申请债权额为2034.279635万元,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2018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及事项委托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贺敖喜作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认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学毅
审 判 员 杨立文
审 判 员 王向锦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志辉
书 记 员 曹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