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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8民初79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泾洋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海壕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09402095XX。

法定代表人:冯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女,汉族,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陈娟,女。

原告陕西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悦泰建司”)诉被告***、陈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陕0728财保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娟名下总价值208600元的存款和财产,期限为一年。本院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镇巴县泾洋镇荒田咀村的自建房一幢(房权证号:镇房泾字第**,面积336.56㎡)。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娟名下总价值208600元的存款和财产的冻结、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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