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802民初5116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同舟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庙镇旭光新村3060050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Q852G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内蒙古中天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伟业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春和西巷一组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676914320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包头市青山区。
原告同舟公司与被告中天伟业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同舟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
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及提供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同舟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