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同舟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天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802民初5116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同舟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庙镇旭光新村3060050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Q852G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内蒙古中天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伟业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办春和西巷一组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676914320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包头市青山区。 原告同舟公司与被告中天伟业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同舟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 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及提供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同舟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