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723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农民,文盲,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贵定县昌明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龙里县冠山街道小街园龙瑞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41108596B。
法定代表人:何滔,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个体户,初中文化,住贵州省习水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3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2月1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龙里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4日提起上诉,故该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