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汇通橡胶制造厂

辽宁汇通橡胶制造厂、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执恢224号
申请人辽宁汇通橡胶制造厂,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59115161M,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221-18号。
法定代表人姜喜洁,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住所地沈阳市经技术开发区开发南二十六号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吕忠珉,系该公司厂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诉讼案件依法审理完结,相关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通过查询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机器设备10台及叉车一台,所得拍卖款280400元,用已偿还申请人欠款本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12执恢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远
执行员 任松波
执行员 芦 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