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188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文建,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中街20号院3号楼8层807。
法定代表人:田选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增忠,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
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国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栾 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毕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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