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3民初7476号
原告: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丽新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钱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忠,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88号明都大厦1号门2303室(堰桥)。
法定代表人:韩国兴。
原告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桥公司)与被告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星网公司立即向道桥公司支付价款83081.5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308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道桥公司与星网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由道桥公司为星网公司的“星网物流场地改造”项目提供沥青混合料,合同金额为84280元,根据实际供货数量按实结算,并于供料结束后7天内付清全部结算款。合同签订后,道桥公司按约将沥青混合料提供给星网公司,双方于2018年10月23日就沥青混合料进行了结算,确认最终结算总价为83081.5元,星网公司至今未付款。
星网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星网公司与道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道桥公司就“星网物流场地改造”项目向星网公司供应沥青混合料价款合计为84280元;实际交货数量以星网公司实际收到并经星网公司书面验收合格的交货量为准,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合同价款;供货时间暂定为2018年10月15日左右;供料结束后按实结算,并于供料结束后7日内付清全部结算款。
2018年10月23日,道桥公司向星网公司出具《材料(商品)销售清单》(以下简称销售清单),载明道桥公司就“星网物流场地改造”项目向星网公司供应的沥青混合料的价款总计83081.5元。星网公司在销售清单上盖章确认。
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销售清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道桥公司与星网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星网公司在收到道桥公司供应的货物并在销售清单上盖章确认后未按约支付价款,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道桥公司仅有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道桥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星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8308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308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997.5元,由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5元,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晓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思浔
书 记 员 宋赟琰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