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7634号
申请人: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丽新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钱钧。
被申请人: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南西路景丽苑28号-1。
法定代表人:赵志国。
申请人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城市道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明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窦 超
书 记 员 刘佳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