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咸宁东方外国语学校、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民终1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东方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江工业园青龙路北。
法定代表人:*乾坤,该学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潜山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咸宁东方外国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7)鄂120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接收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期满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咸宁东方外国语学校于2017年9月13日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咸宁东方外国语学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海兰
审判员*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余慧微
附: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