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522民初3734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系该公司员工),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某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xxxxxxxxxxxx。
负责人:李某。
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以“双方需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