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恒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522民初3734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系该公司员工),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某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xxxxxxxxxxxx。 负责人:李某。 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以“双方需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