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102执559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金盛路东恒大养生谷销售中心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2)内0123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进行了以下执行工作:1、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传统查控,无可控财产。3、我院向和林格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宜处置。4、本院对被执行人生活场所周边调查,再无其他财产线索。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作出的(2022)内0123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