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6民初1062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解放路73号7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书面申请撤回对***、***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