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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3执193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一路302号2#厂房二楼东侧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2484939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珠***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204,4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100元。 (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西路152号金竹大厦商住楼2**601房(注:权属人为***、***共同共有),本院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向首查封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扣划本案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对应的房产变现款。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温 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