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3102号
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商务中心区桐丘南路与雕亭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44L2040Y。
法定代表人:姚锦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四中,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娜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银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