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XXX、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5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XXX,男,生于1973年5月18日,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路东延交通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施德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XXX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5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